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加强社会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
加大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力度,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
加强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强化对社会组织服务行为的制度规范,提升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做到权力下放到位,指导监督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街道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项目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有关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公开透明
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鼓励引入独立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四)注重绩效
街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五条街道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街道各职能部室、下属事业单位、社区等;
法人主体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参与街道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强制以及政府未批准向社会转移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外,机关承担的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下列服务事项,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行业信用建设、行业评比、行业考核、行业投诉的处理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三)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购买流程
第八条街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需求特点、市场生态、购买项目金额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九条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批。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提出立项需求,街道进行项目审批。
(二)明确项目采购方式。结合街道实际,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是否支持项目开展;
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街道委托第三方支持机构采取公开比选实施购买。
(三)提出比选要求。街道向第三方支持机构发出比选需求通知,并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要求、项目资金等,并负有解释职责。
(四)编制比选文件、比选公告。第三方支持机构根据街道要求编制比选文件、比选公告,并送街道审核通过。
(五)发布比选公告。街道在相关公众平台、网站等发布比选公告。
(六)接受报名。第三方支持机构应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推荐报名,街道应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确认,接受其报名并的做好相应登记。
(七)参选文件递交。比选申请人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街道。
(八)组织比选会。第三方支持机构负责提出比选现场方案,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比选申请人及其他人员按时参加。
(九)结果公示。第三方支持机构负责制定拟中标单位的公示,街道审核无误后负责对比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承接主体、项目实施周期等基本信息。
(十)合同签订。对公示期结束后确定的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街道应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制定项目协议书,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十一)资料归档。第三方支持机构将比选公告、结果公示和申请文件等全套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备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从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项目综合评估应包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下统称为考核评估)。其中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从购买方公布入围的社会组织名单开始,至项目执行完毕结束。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一般在项目签订合同6个月以后和12个月以后进行。阶段性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直接进行末期评估。
第十二条街道监管职责。一是协调第三方支持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
二是对进展顺利、管理规范、效益突出的项目,除协调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外,还应组织其它社会组织到项目现场进行观摩学习;
三是在项目中期评估时,作出是否支持社会组织继续执行项目的决定,在项目末期评估时,结合第三方支持机构评估意见作出项目验收决定;
四是在第三方支持机构开展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开展评审会的场地、相关责任人出席、主持评审会。
第十三条第三方支持机构的监管职责。一是与社会组织建立起日常沟通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并协助社会组织解决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协助街道指导社会组织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估方案;
三是以项目现场监测、受益方满意度调查、调阅项目材料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规范性、项目活动专业性、职工满意度评价进行调查并形成工作台账及时报送街道;
四是在项目中期评估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出具项目整改意见,对社会组织在项目前半段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对是否支持社会组织继续执行该项目提出明确的意见,项目末期评估时,及时汇总过程监管情况,对所有项目逐一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组织指出,必要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社会组织收到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机构指出的问题和发出的警告后,必须马上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给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机构。确因客观原因未能进行整改的,也要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拒绝进行整改的,街道可强制终止项目。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全面推进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总召集人,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定期研究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街道各科室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
(二)明确分工
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转移职能工作,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共同完善街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项目目录;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综合协调、资金保障和资金审查等职责;
3.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监测评估,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4.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制订街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审核社会组织资质,提供供需对接服务,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三)强化监管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预算资金管理安全、规范、有效。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信用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的承接主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涉事组织列入社会组织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承接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服务项目,无论集中购买还是预算部门自行购买,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街道扶持、培育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十八条所有服务类项目的购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意见中的要求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