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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12-25 20:15:03 来源:以智范文网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国资发改革〔2017〕578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政府负责,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任务。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市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市政设施移交。在嘉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移交市政府管理。

1.由在嘉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位于职工家属区、厂区等以外的市政设施移交市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2.由在嘉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位于职工家属区内的市政设施,由国有企业与市政府协商,可移交市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也可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3.由在嘉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既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厂区服务又为周边社区服务的市政设施,原则上交由市政府管理,也可采取由企业负责继续运营、接收方以适当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或第三方运营由政府和企业对第三方进行补偿。

4.在嘉国有企业所属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承担生活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的企业,与市政府协商划转市政府管理,市政府不能接收的,企业可自行关闭撤销或重组改制。

5.在嘉国有企业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经与市政府协商一致,可移交市政府管理;
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面向社会开放可按市场化方式合理收费。

(二)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在嘉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市政府,统一纳入我市社区管理范围,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已经建立的职工家属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企业完全脱钩并移交市政府;
仍未建立管理机构或未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移交市政府,按区域划归社区服务中心管理。

1.社区服务管理职能。包括企业家属区的居民自治、基层政府延伸家属区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等。

2.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生活区配套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的面积标准移交给社区服务中心使用,保障社区组织开展各类服务管理活动。对违章建筑等,移交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3.移交双方认为需要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和事项。

(三)资产移交。在嘉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涉及的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人员移交。在嘉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优先使用现有从业人员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其中,由接收方继续聘用的,由移交企业补发欠发的工资、欠缴的“五险一金”等费用后方可移交,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聘用合同。其他人员由移交企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

三、移交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在嘉国有企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接收部门或单位,并书面告知移交企业责任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移交企业向市政府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包括的内容:

1.市政设施移交材料要写明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建成时间、附属设施、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说明等。

2.社区管理职能移交材料应明确家属区名称、规模、位置、居民数量(户数、人数),居民构成、所处街道(乡镇)及配套的社区办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面积、基本条件等情况。同时要明确各类人群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的现状。

(二)组织对接。根据企业提交的分离移交书面申请,及时组织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进行对接,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在前期调查统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尊重企业选择移交方式,统筹考虑各级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通过交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的移交和接收方案,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于损坏、丧失使用功能的市政设施,经协商一致可由移交企业或移交企业出资委托接收部门按照国家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完善。对于社区管理职能的移交,现有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及设备设施一并移交。

(三)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根据接收方案,与移交企业签订正式移交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交接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

(四)组织分离移交。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在移交企业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接收部门或单位,办理移交接收事项。同时涉及的相关资产划转时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并报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五)总结验收。2018年12月起,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彻底完成分离移交工作,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责任分工

全市在嘉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在嘉峪关市在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领导小组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和推动实施。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制定;
负责与移交企业签订分离移交框架协议;
负责与省国资委、移交企业沟通联系并及时报送我市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负责做好资产移交监管工作。

(二)市建设局为公共道路设施、广场等市政设施资产及职能的接收主体。负责制定相关市政设施及职能的接收方案;
负责与移交企业之间的相关协调工作;
做好市政设施的监督和运行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市园林局为公共绿化设施、公园等市政设施资产及职能的接收主体。负责制定相关市政设施及职能的接收方案;
负责与移交企业之间的相关协调工作。

(四)市房管局为房地产交易机构资产及职能的接收主体。负责制定相关市政设施及职能的接收方案;
负责与移交企业之间的相关协调工作。

(五)市体育局为公共体育设施、体育场馆等市政设施资产及职能的接收主体。负责制定相关市政设施及职能的接收方案;
负责与移交企业之间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企业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及职能的接收主体。负责制定相关市政设施及职能的接收方案;
负责与移交企业之间的相关协调工作。

(七)市人社局负责移交涉及人员身份、劳资关系等问题时,按职责分工提出意见;
负责制定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
负责指导企业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参与维稳工作。

(八)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土地权属证书的变更工作。

(九)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配合做好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办市政分离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国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努力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作为接收主体,要加强协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主动与在嘉企业对接,做好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的接收和保障服务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国有企业是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主体,要在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等方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移交后市政设施、社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跟踪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和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跟进督办,确保圆满完成我市在嘉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