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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实施方案

时间:2022-12-25 18:40:04 来源:以智范文网

为加强对公共资金的监督,提高项目投资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推动我市项目尽快落地见效,降低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成本,保障限额以下政府交易资金不游离于监管之外,使采购流程进一步科学化和合理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统一交易规则,提高服务效能,降低交易成本,激发交易市场活力,保障限额以下政府交易资金不游离于监管之外,促进国家规模标准以下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要求,2018年2月中旬,完成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业务培训工作,并上网运行;
2018年3月底前,做到阳光招标采购过程全流程电子化,实现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全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统筹部署

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为“平台”)主要适用于国家规模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通用类和小型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第16号)规定的项目要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系统调试部署阶段(2018年9月-12月)

1.平台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统筹免费建设,开放数据接口,畅通信息数据在行业主管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2.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制定全省统一的阳光招标采购交易规则和数据规范,促进项目规范交易。

(二)运行阶段(2019年2月)

1.组织业务培训。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统一组织对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进行系统培训,各单位、各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按照要求积极参加。

2.系统互联共享。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全流程在线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采取全流程在线交易。交易过程全程公开、处处留痕、可溯可查、阳光透明。

3.自愿选择使用。各单位、各部门自愿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进行交易。

四、统一运行规则

(一)招标人通过账号登录和证书登录两种方式进入平台系统,不需要提供任何纸质文件资料。

(二)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招标(采购)计划、并填报招标(采购)内容,自动套用模板生成采购公告并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系统自动发送通知信息和手机短信给协议供货商。

(三)不需要安排场地、抽取专家,协议供货商在线报名、自动缴纳保证金,通过在线竞价(议价),在规定时限内由平台自动生成成交结果公示,并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四)平台可自动生成成交合同,双方可使用数字证书在线签订电子合同,也可打印备案和存档,平台可记录项目履约和付款情况,双方交易结束后可以互相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交易主体信用管理。

(五)平台支持采购合同续签、跟单采购和联合采购,进一步缩短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交易成功率。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使用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的交易主体业务指导。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将其作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抓手。

(二)提升服务水平。通过精简交易环节、简化交易流程,提升服务能力,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见效。全面实行交易进场“零门槛”、交易过程“零拖延”、交易环节“零障碍”、交易服务“零距离”,实现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零成本”。

(三)强化监督管理。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并由系统自动记录,保证数据信息不能被篡改,强化交易行为监管。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同时,既杜绝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也保证了限额以下项目资金不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

附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第16号)

附件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改委令〔2018〕第16号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