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扶持企业快速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我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对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的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给予奖励。
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市场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企业采用“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为嘉峪关市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上市企业,按照板块间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五)对首次在资本市场成功融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募集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对辅导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募集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销机构募集到资金1%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八)对注册地变更为嘉峪关市,通过买壳、借壳成功上市,并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凡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为嘉峪关市并注册一年以上,且将募集资金70%投资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年度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奖励意见,提请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核拨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企业。
(三)企业申请奖励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挂牌及上市奖励申请报告;
2.企业挂牌及上市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3.企业挂牌及上市证明文件;
4.首次在资本市场成功融资、债券募集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及相关财务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报奖励,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奖励资金外,取消企业所获取的相关优惠政策,取消该企业申请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所列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挂牌及上市奖励申请表
附件
企业挂牌及上市奖励申请表
填报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注册地址 | 开户行 | ||||
经营范围 | |||||
注册资本(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请奖励 资金类别 |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境外市场□新三板□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借壳上市□承销机构□注册地变更□ 首次融资□发行债券□ | ||||
申请金额(万元) | |||||
申请报告 简要概述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报人:填报时间: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