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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时间:2022-12-25 17:55:06 来源:以智范文网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21号)和省安委会2018年第三次、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红线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促进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下旬)。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市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
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适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活动落到实处。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各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交通局。

三、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

1.严把准入关。市公安局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规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质量和外部标示、文字等项目严格查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市交通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核、审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或喷涂符合要求的危险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督促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和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2.严查车辆安全技术状态。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通过年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

3.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行为。各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进行清查,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达到报废标准的,市公安局、交通局要依法强制报废,监督销毁。(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整治

4.杜绝非法挂靠经营。各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严格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非法挂靠经营,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非法挂靠的单位和车辆要依法严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5.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交通局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标准达标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关闭。(责任单位:市交通局)6.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机制,建设集危险化学品交易、综合行政许可、运输调配和流向监控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化平台,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区域管控机制,实现本区城内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覆盖管控,确保万无一失。市交通局要牵头建立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管控、应急处置一体化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全部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做到监控全覆盖。逐步加装4g动态视频和主动安全防控系统,通过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主动预警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全市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建立车辆运行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合,并与主管部门监管平合对接,实现车辆运行状况智能化监测预警,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在驾驶室、车辆前后端、储罐(厢)加装车载视频装置,并具备实时传送功能。交通局、公安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接入监管平合的车辆,依法依规进行退运处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三)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整治7.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对没有从业资格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满分未参加学习的车辆驾驶人进行摸排清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8.强化从业人员监管。交通局、市公安局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交通局要根据公安局提供的违章人员信息,凡在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要坚决依法清理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四)开展危险化学品发货、装卸环节安全整治9.强化各环节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邮政管理局要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发货、装卸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对非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查处力度,集中开展危险品承运人查验、登记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检查。特别要督促企业在危化品托运充装前做到“四个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
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必须查验车辆悬挂的标志是否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92)要求;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责任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五)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秩序整治

10.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落实严把“四关”和“六个必查”措施(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关,必查驾驶人、机动车、保险凭证、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未系安全带等行为)。市公安局要加强过境危化品运输车辆市界登记管理,严格遵守限行区域和时间,遏制超速及疲劳驾驶行为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危化品运输事故。(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1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市交通局要牵头建立危化品企业许可信息通报制度、合法装载登记制度、外籍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报备通报制度和非法托运、违法装载联合查处制度。市安监局、市建设局要定期向市交通局提供辖区危化品和城镇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基本情况。市公安局在路面执法中查获的违法运输危化品行为,要抄告交通局,切实做到信息共享。市交通局要会同公安、安监、环保、发改委、建设、工商、工信和邮政管理等部门对危化品运输企业定期进行专项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非法充装、普货车辆通过伪装、隐匿手段拉运危化品的违法行为,并采取集中曝光、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处等手段,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12.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要建立应急事故救援专业队伍和环境应急处置队伍,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装卸、运输企业建立与自身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强化应急救援、环境监测装备设施配备,推动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环保一体化的应急救援处置,避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推动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车辆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力量能够快速抵达事故现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13.强化应急演练。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预案有机衔接,提升全市应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降低安全、环保次生灾害风险。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根据运输介质的危险特性,制定应急处置卡并随车携带。(责任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督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的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动员部署本行业、本系统迅速行动起来,真抓实干,不走过场。(二)建立联动联查机。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的形式深入调查,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三)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未完成阶段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