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化银川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发展,形成中国企业、中国制造“在银川集聚,去中东中亚”的开放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对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交易额3%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对出口宁夏本地产品的,按照不超过交易额5%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以上支持内容,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基地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设备购置、装修、广告宣传等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对年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50家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在银川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年服务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金融等服务的,按照不超过服务交易额0.2%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每家服务平台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在我市开设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等,经营满一年的,对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装修费、促销费、广告费等按照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店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培育自有品牌
(六)支持企业培育自有品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自有品牌开展业务。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营销推广,对于使用自有品牌进行全球推广营销活动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推广营销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三、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体系建设
(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建设。对经海关验收通过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需要,新购置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设施设备,实现商品快速通关的,按照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储建设及使用。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用于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投入费用3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按照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九)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配套服务建设。对租赁符合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要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仓储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3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十)支持企业租用区内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按照不超过仓库租赁费用3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开括国际市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国际物流费用,按照不超过2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及宣传
(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及宣传。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宣传等工作。
五、健全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
(十三)鼓励引导社会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投资,积极推动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投资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引导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各类投融资和信用贷款。
六、资金来源
(十四)本政策资金从中央、自治区下达银川市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保障。
七、其他
(十五)支持对象
在银川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进出口经营权、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并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纳入银川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企业。
(十六)对新引进的知名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或重点项目,给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十七)已经获得自治区、银川市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资金。
(十八)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1日。由各县(市)区、园区按年度组织申报初审,银川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评审、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