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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处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12-20 20:30:06 来源:以智范文网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鼓励激励机制,引导广大干部戮力开创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新局面,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事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处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的原则。

第三条处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做好机关事务工作、奋力追赶超越的实绩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处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心关爱。

第五条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按照20%的比例,授予事务中心“先进单位”;
按照15%的比例,授予事务中心“单项优胜单位”。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牵头组织的重点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表彰,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良好,可直接授予该处室或单位为事务中心“先进单位”;
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良好,可直接授予该处室或单位为事务中心“单项优胜单位”。

(二)按照10%的比例,对在事务中心开展的一年一度的主题年活动中成效显著,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良好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授予主题年活动“优胜单位”。

(三)处级及以下干部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在年度考核时,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事务中心“先进单位”、“单项优胜单位”、主题年活动“优胜单位”发放奖金,奖金依据有关规定发放。

奖金分配方案由受奖处室、单位制定。

(二)对获得省级行业或系统表彰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干部个人,在年度考核时事务中心予以通报表彰。

(三)根据事务中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向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提高10%。

第七条选拔重用方面:

(一)对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事务中心先进单位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优先提拔使用。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四)主动要求驻村扶贫且在扶贫期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驻村干部或脱贫攻坚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对扶贫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八条关心关爱方面:

(一)对各类考核优秀、受到表彰奖励的干部,加强重点培养,人事处、机关党委、综合管理处、工会优先安排参加省级机关相关培训。

(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事务中心主任同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务中心各分管领导同分管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谈话一次。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本部门干部每半年至少谈话一次。

在机构改革、执行应急任务、完成重点工作、发生重大变故以及干部思想负担重、精神压力大、现实顾虑多、身体状况差等节点,各级主要领导应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探访慰问,疏导缓解压力,加强人文关怀。

(三)保障干部合法权益,保证各项正常福利,经常组织文体活动,做好年度体检,机关党委、工会、人事处等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干部按政策享有的各项待遇。执行带薪休假、加班调休等规定情况,应作为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班子综合研判内容。

第九条处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事务中心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处级及以下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事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处级及以下干部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务必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容错纠错应当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把干部在深化机关事务工作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机关事务深化改革和服务保障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

的;

(四)在落实上级重大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履行服务保障职责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审慎实施容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第八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或干部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向机关纪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机关纪委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或干部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三)认定结论。核实结束后,机关纪委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四)结果反馈。机关纪委将容错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处室、单位或干部本人。属于容错免责的,应当在处室、单位内部或事务中心范围公开。

(五)资料报备。机关纪委将容错认定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机关纪委发现相关处室、单位和干部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容错。

第九条对容错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或干部,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四)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干部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或干部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第十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干部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事务中心党组督导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机关纪委采取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或干部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干部,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干部,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机关纪委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或干部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典型案件经事务中心党组同意后向省纪委驻办公厅纪检组报告。

(三)公正核查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或干部个人的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公正处理。

第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事务中心党组承担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为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支持、保护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机关纪委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人事处应当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符合提拔晋升资格条件的推荐使用。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科级处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健全完善能上能下机制,激励科级处级领导干部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事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科级处级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要求,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慢虚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处级领导干部调整机制。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推进科级处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权责一致、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科级处级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推进科级处级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研判、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安全管理、综治维稳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

第六条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事务中心党组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党组织书记和有关科级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事务中心党组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党组织书记和有关科级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事务中心党组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党组织书记和有关科级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四)对群众反映、上级指出的问题查处或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党组织书记和有关科级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七条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搞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的;
拉帮结派,破坏政治生态的;
工作成效一般,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群众反映强烈,满意度低的;
自我约束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后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科级处级领导干部。

第八条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科级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超过15%的。

(三)科级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第九条依据脱贫攻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计划任务的事务中心扶贫工作队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落实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力,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事务中心扶贫工作队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当年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差等次,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事务中心扶贫工作队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扶贫工作队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依据安全管理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或2起以上(含2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年内发生1起特别重大或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或事务中心责任追究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防盗、防火、防汛等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级处级领导干部;
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级处级领导干部;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级处级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级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按照职能分工,由人事处、综合管理处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保卫处等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科级处级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人事处、综合管理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保卫处等处室,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事务中心党组。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事务中心党组对报告认真核实、综合分析,注重听取分管中心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注重听取干部本人说明。

(三)决定。事务中心党组根据审核情况,研究决定调整意见并督导落实,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按程序上报。

(四)谈话。对决定调整的科级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人事工作的事务中心领导或分管纪检工作的事务中心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和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拟重新任用的,在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提拔任职。

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