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中共**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3月27日中共安徽省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大力弘扬改革创新、敢为人先的小岗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省各级党组织工作重中之重,聚焦稳定粮食生产,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完善乡村治理机制,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制
第四条在中央统筹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五条在党中央全面领导下,省委定期研究全省农村工作,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六条省委设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省委负责,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请示报告工作。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全省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研究部署中央农村工作大政方针、农村发展重大战略、农村重大改革的贯彻落实,定期分析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全省“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组长,不担任政府职务的省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或专项重点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七条省辖市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八条县(市、区)党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当好乡村振兴的“一线总指挥”。
第九条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农村工作。
第十条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十一条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直接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应当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发动、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和乡村各类组织,抓好农村工作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乡镇党委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落实上级党委及其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从传统农业大省向现代农业强省跨越。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安徽贡献。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打造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
第十三条推进农村政治建设。健全基层民主制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形成多层次基层民主协商格局。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十四条推进农村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深入开展“践行核心价值·打造好人安徽”主题实践活动,树立道德榜样和身边好人典型。深入挖掘安徽传统文化、地域文化中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乡村文化载体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法律文化活动。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风气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推进农村社会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村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第十六条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推深做实河(湖)长制、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
第十七条推进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大力实施农村党员干部本领、新型集体经济、扶贫领域作风建设、乡村治理“四提升行动”,推深做实“一抓双促”工程,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县乡党委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解决基层组织建设突出问题。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
第四章政策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坚持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三农”工作的行家里手。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进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市县两级应当有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分管“三农”工作。
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持续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派驻第一书记,并向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拓展。
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把优秀干部充实到“三农”战线,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
农村工作干部应当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践行“三严三实”,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九条坚持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强化农村发展制度性供给。
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推进智慧学校、智慧医疗、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加强乡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立城市医生教师、科技文化人员等定期服务乡村机制,鼓励外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市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新创业。实施乡村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大力发展面向乡村需求的职业教育,加强高等院校涉农专业建设。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强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科技创新联盟、国家和省级科技园区建设,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优先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省级为保障脱贫攻坚及省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单列或预留用地计划。
第二十条坚持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大力发展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普惠金融。逐步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
第二十一条坚持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加快农村道路、供水、供气、环保、电网、物流、信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完善公共服务保障,提升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第五章工作落实机制
第二十二条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农村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和重大政策取向。各级党委分年度确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化推进举措,强化落实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每年对市县党委和政府以及省直有关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具体落实。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三农”重点工作,确定当年考核指标及权重等,形成年度考核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强化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应用,将乡村振兴实绩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予以通报。对优秀市、县(市、区)给予奖励,并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由上级党委约谈下级党委,由本级党委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各级党政机关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职责,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建立容错纠错和关爱激励机制,对农村工作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