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资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保障监察有责任、有义务从源头上预防劳资纠纷的发生,并在劳资纠纷发生后,及时依法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远远不及法院、公安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配合执法的情况,来自劳资双方的抵触情绪对开展执法行动有着直接的消极作用,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力。
2、收集证据难,实有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又未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出具欠条,给依法维权办案带来一定难度。
3、施工工地发包分包混乱,少数的工程项目因承包关系不明,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账务不清等现象,导致农民工上访时有发生。还有的工程项目以承包人工程款等无法收回为由,变相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讨要现象存在。
4、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劳动者就业难普遍存在。因而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低学历、年龄大的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时,维权意识低,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导致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愈演愈烈。
5、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亟待加强,“两网化”管理工作对现有执法人员的管理服务方式、业务流程规范、工作作风改进提出了更高、更强、更严的要求,必须加强执法人员包括协管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1、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部门培训结合自主学习、线下学习结合线上学习等多种途径,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当遇到劳资纠纷案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自身的知识及经验找准切入点、高效地解决问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维权告示牌等方法增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的依法维权能力。针对企业负责人召开培训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化解劳资纠纷。
3、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多部门配合处理。不定期开展对用人单位检查,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无故拖欠工资人数多、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