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更高的标准做好新时代全县人大工作,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贡献兴宾力量,特提出如下落实意见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扣党中央、省党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紧扣县委中心工作,紧扣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扣全面推进依法治县,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创新体制机制,主动担当作为,增强履职能力,丰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成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为兴宾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民主法治保障。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人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行动指南。全县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引导全县各级党委(党组)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掌握核心要义,真正学懂弄通做实,始终保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认同和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增强践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自觉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人大工作。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纳入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加强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不断深化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机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在县级,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人大工作会议,提出任务和要求;
每年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实行党委书记联系人大工作制度。贯彻落实省党委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配备,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不再配备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把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转化为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举措,转化为推动解决群众关心关注问题的实际效果,保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人选时,要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
(三)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领导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健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的工作制度,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党委、市委和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讨论决定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贯彻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决定、开展重要活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要议题提请同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每年向同级党委报告一次全面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乡镇人大主席团作用,确保党的主张和意图顺利实现。
三、坚定不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一)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把学习宣传宪法与实施宪法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人大在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立宪法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实施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活动,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不断丰富和发展宪法实施实践。
(二)坚定忠实履行宪法使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责,通过实施宪法,把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规范、工作机制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的法律权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审查程序。完善党委、人大、政府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一)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各级党委要深化对人大监督的认识,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支持人大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备案审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协调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工作格局。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贯彻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每年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监督,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要围绕相关议题深入调研。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应统筹安排,减轻基层负担。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影响法律法规实施、制约工作发展、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就重点议题组织持续监督、联动监督,加强跟踪问效,使监督压力真正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动力。突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全县得到全面实施。加强财经审查监督,加大对规划、计划编制的指导方针、主要指标和措施的审查力度,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重点监督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政策,提高计划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加快建设县级覆盖、标准规范统一、数据实时共享的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重点审查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政府预算收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着力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推进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推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全口径、全覆盖。总结推广任后监督、类案监督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监督的经验,打造兴宾人大监督工作品牌。
“一府一委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规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问题和原因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解决问题的举措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加强和改进决定、选举任免工作。建立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过程党委、人大、政府之间协调沟通机制,对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当适时提出建议,由人大讨论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落实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规则程序。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相统一,建立完善人大选举任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党内工作程序与人大法定工作程序有机结合。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通报党委需要人大任免的有关人事安排的意见和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加强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把好代表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尊重人大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表决的结果。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任期内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严肃查处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破坏选举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一)拓展代表履职活动平台。实行“混合编组,多级联动”,整合现有代表履职平台,逐步规范建设代表联络站,推动各级人大代表进站联系群众、履职为民,主动倾听群众呼声,积极反映群众诉求,打造兴宾人大代表工作品牌。强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人大代表的双向工作互动与交流,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代表机制。建立直接选举的代表联系原选县选民,间接选举的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的基层代表、联系其联络站所在村的群众制度。持续开展“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系列活动,通过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接待选民、“民情沟通会”、“代表议政日”等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帮助基层通堵点、疏痛点、消盲点。
(二)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围绕增强代表履职本领,强化学习培训,着力提升代表素质。配合省建设统一规范的代表网络履职平台,推动人大工作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提高代表履职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依法足额保障代表活动经费,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代表活动经费标准。代表所在单位要依法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为代表出席大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执法检查及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三)高质量办好代表议案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规范审查审核程序,加强综合分析,将代表反映的突出问题纳入监督计划,及时向代表反馈交办信息。编制议案建议办理清单,集中督办连续多年反复提出的议案建议。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强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完善代表建议领导领衔办理机制、代表建议主办单位集体会商机制和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机制,以“答复率、满意率、落实率”为具体标准,提高办理质量。优化代表建议办理流程,规范答复环节,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办理情况,更好回应群众关切、满足群众需求、推动改进工作。
(四)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建立和规范代表履职档案,探索建立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管理、监督和评价机制,完善代表述职制度,组织代表向原选举单位、原选县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完善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等制度,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总代表任期内履职情况,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作为换届时代表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做好代表工作宣传,展示代表履职风采,推动代表积极履职。探索建立人大代表退出机制。
六、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严明党的纪律规矩,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县委贯彻落实办法,坚决反对“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担当实干。完善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事规则,规范出席列席、文件提交、审议表决、会议公开等机制和流程,提高议事效力。
(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设置,规范人大专门委员会名称,加强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力量。进一步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增加法律、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比例逐步提高至60%以上。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把好“入口关”,选派各级人大年轻干部到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着力培养选拔中青年干部,选派年轻骨干到对口部门交流任职。
(三)加强县乡基层人大建设。高度重视县乡人大工作,支持和保障县乡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要举行2次,切实保证会议质量。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作用,配齐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分管同级政府工作,乡镇人大副主席专职专责,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从事人大工作。乡镇人大会议、代表、选举以及代表履职平台等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重视并规范街道人大工作,市辖县人大常委会设立街道工作委员会,配备主任、专职副主任。县乡党委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报告,加强工作考核。落实乡镇(街道)人大绩效考评制度,为基层人大干事创业树立新导向,打造县乡人大工作品牌。
(四)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联系。推进“智慧人大”建设,形成各级人大开放兼容的共享信息体系。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指导,县人大常委会就重要议题、重点工作主动听取下一级人大意见,邀请下级人大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健全上下级人大协同开展工作机制,密切各级人大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就共同面临的问题组织联动调研检查,联动执法检查、代表联合视察,形成整体合力,增强工作整体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