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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8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4-01-08 08:50:02 来源:以智范文网

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xx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研究和提出宏观调控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

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8篇

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篇1

xx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研究和提出宏观调控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全县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工作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和年度计划,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和实施意见,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分析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起草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负责xx县参与区域合作项目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xx县新能源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价格、收费政策和法律法规。

我局现有行政机关1个,内设机构6个。部门行政编制17人,在职在编实有人数16人,其中,公务员14人,工勤人员2人,离退休8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7人。车辆编制2辆,实有车辆2辆。

⒈收入情况

x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26.34万元,一是行政运行129.8万元,二是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5万元,三是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17.6万元,四是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43.7万元,五是死亡抚恤费0.24万元,六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70万元。

⒉支出情况

x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29.64万元,一是行政运行128.9万元,二是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9.2万元,三是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17.6万元,四是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43.7万元,五是死亡抚恤费0.24万元。

⒊年末结余为96.7万元,一是行政运行0.9万元,二是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5.8万元,三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70万元。

年初固定资产原值109477.00元,年末固定资产原值937149.00元,其中:交通工具534800元,其他固定资产402349.00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30520元,接待批次36次,接待人(次),226(次)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054.24元。公务用车保有量(辆)2辆。

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篇2

时光飞逝,进入大学以来已经快接近三个月了。大学的生活对我来说是新鲜的,是不不同于以往的。我对陌生又新鲜的大学充满着好奇感,我想去探究。正因为当初我对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实务这门学科充满着好奇感,我想去探索何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所以我选择了这门选修课。这门课程给我带来了全新的知识,拓展了我的知识面。让我学到以前从未接触过的事物,让我了解到心理学是如此的有趣和有用。正如这次论题。借此论题,我可以进行一次深度思考人生、有一个全面了解自己的机会,以至于我可以更全面的看待自己、更好的完善自己。

一、开学以来的适应情况

1、生活

我觉得生活是大学最重要的一部分,来自不同地区、讲不同语言的四个人聚集在同一个宿舍里,要共同生活四年。这对我来说其实是一种挑战,在此之前,我从来没有住过宿,我不知道如何和陌生人同住一屋檐下。在与舍友相处中我显得很小心,我不了解她们而且我想留下好印象,因此当她们需要帮助时我会尽可能的帮助她们。我自认为我是个很独立的人,我可以一个人解决有些在其他女生看起来难以完成的事情。在我看来性格不合会是生活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我觉得进入大学后我改变许多。比如说以前在家里的时候我向往自由,觉得没有爸妈的管制是幸福的。可是来到大学以后我才发现,离家的孩子真的很不容易。我很思念在家那种自由自在的感觉,原来在家里我才可以真的做到随心所欲,在外面生活离开爸妈看似自由其实被束缚的更多。

2、学习

在学习上,我第一体会到大学与中学不同的是课室。在中学时,我们都是坐在小教室里面,只有一个班的同学一起上课。可是,在大学里我们都坐在非常大的阶梯教室里,同时有好几个班的同学一起上课。以前,当我们上课睡觉时,老师会用手敲你的头或者用粉笔扔你。现在,无论我们是怎么睡,老师都不会去管你。

第一次上课的时候,我是一头雾水,我完全不知道老师在讲什么,我不知道我在课堂上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笔记。老师讲课的是速度不会因为学生听不得懂而减慢。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都是持续这样一种状态。我觉得这样子是不行的,我得想想办法去适应它。首先第一步是认真听老师讲课,无论我听不听得懂。我觉得当我做到了第一步时,我发现其实我可以跟上老师讲课的速度,而且老师讲的内容并不是那么的难理解。接下来的是去记录、去理解、然后变成自己的。我觉得只要经过努力,就一定会有所收获。

3、活动

系组织和院组织我各参加了一个。我觉得幸运的是两个组织的活动时间都不冲突,这样我两个组织都可以留下。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我会积极参加各组织部门的活动。我觉得在活动中可以学到以前从未接触过的东西,还可以交到许多不一样的朋友。而且我可以充分运用课余时间。其中我曾听过一句话:当热情退却时,用责任心来弥补。当我听到这句话时,我深有感触并把它牢牢记在我的心中。

二、对自己的认识

1、人格

我不能说我的人格非常完美,但我能说我的人格是健康的。我觉得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也在逐渐变化,逐渐在完善我的人格。经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更全面看清自己,发现自己有缺陷的地方,并且努力想办法来完善自我。有句话说得好,人无完人,没有谁是完美的。有缺陷不可怕,可怕的是自己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却不去想办法。常常进行自我反思是有利于人格的发展和完善。

2、情绪

我承认我是个情绪化的人。在以前,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处于叛逆期,我的情绪化很严重,为人固执又容易生气。情绪特别容易受他人影响。可能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也许是叛逆期过了,也许是积累的知识越来越多,慢慢地我会思考很多东西,会懂得反思自己。特别是我觉得来到大学以后我变化挺大的。虽然目前来说我还是不能完全控制情绪化,但是我觉得我比以前是有所成长了。

3、能力

我能够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并且在别人需要帮助时我也可以很乐意地帮助他人。我觉得我的生活能力很强,就算说让我一个人独立生活也是没有问题的。我觉得我的交际能力很不错,因为我能够主动地与他人交谈,我很乐于交到新朋友。我的学习能力还要有所加强,学习要更加积极。我所理解的工作能力其实就是组织的工作方面,因为那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悟,虽然我现在懂的不多,但是我觉得如果我肯学一定会有所收获。能力的背后其实就是努力。

4、生涯规划

其实在此之前我对自己以后的生涯规划还没有细想过,所以借此机会我能好好的规划一下。我认为规划可以长远但不要超出实际。 先说一些小的规划,就目前来说我的第一个规划是努力学习然后争取拿奖学金。并且,在课余时间参加一些能够锻炼自己的比赛。接下来明年的话,要争取继续留在组织里,然后努力争取当副部级以上。如果我都做到以上我所说的那些,不仅能使我收获很多,还会为我的简历添光彩。这些对我找实习工作有所帮助。对于工作我有两种想法,第一个是留校当老师,第二个是当上班族。如果当上班族我会选择当一个理财师或者进入银行。而且我要能够在一线或者二线的城市工作,不求富贵逼人但求小康之家。其实规划如果不去实现它就永远只是一个规划,定下这些规划之后我要努力并为之奋斗。

三、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的收获

原本我以为心理这门学科是离我们生活很远的,但是经过这个学期的学习我发现原来心理讲的全是我们身边的小事。就像是一句话说得好,要先从身边小事做起。我觉得这门课程教会我的不仅仅是书面上的知识理论,重要的是我能很好的利用这些知识我能够更全面的看待自己,更好的完善自己。我接收完老师的知识后会不自觉的观察起身边的人,这让我对人的印象不仅仅只是表面的。而且因为这是院选修课,所以我交到了一些不同系的朋友。我喜欢收获友谊,我享受与他人交流的时间。在这门课上,我收获到了知识,了解到更深入的自我,收获到友谊。

四、对这门课程的评价

在这门课上,我觉得课堂气氛很活跃,一点都不沉闷。我很喜欢这样的上课方式。而且老师会给我们做一些好玩的测试,会给我们一些让我们上讲台的机会。每一个上讲台的人都是能够得段不一样的体会。而且我觉得教课的内容是有趣又有用的。老师的教学态度很认真,而且人也很和蔼,所以我对这门课印象很好也很喜欢。

这一篇自我分析报告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我想每个人通过写这篇报告都再次了认识了自己吧!其实这个对于自我的分析还是很必要的,不断的完善自我才是美满的人生!非常感谢老师这一个学期内对我们的教导!

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篇3

发布时间:2011-8-1

1睢县土地违法案件

查处情况分析报告

睢县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及睢县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不断加强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加大了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并能够按照市局要求,严格各项纪律,结合自身业务的需要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提高了自身的素质,避免了盲目执法,为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今年以来,在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的同时,建立和完

善了《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制度》、《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依法行政水平,认真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规定,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责任的党政纪处分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非法占地、毁坏耕地等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有效的遏制了土地违法行为。今年共立案查处26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起。案件查处率95%以上,结案率100%,准确率100%,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毁耕取土行为。多次联合纪检监察、公安、规划、交通等部门组成查处打击毁耕取土、卖土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办案组,深入村庄田间地块,县城各街道、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和普遍严查,全面打击毁坏耕地及基本农田范围内非法取土卖土、破坏土地资源等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了非法取土、卖土者的嚣张气焰。确保了全县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保持耕地面积始终稳定,巩固农业农村发展之基础,保护农民生产生活之根本。

总之,在市局及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我县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仍然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现象。耕地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招商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但决不能以非法占用耕地为代价招商引资谋取发展。现实中,招商引资项

目未批先占现象时有发生,国土执法监察部门难以制止查处,这有悖于正确的科学发展观,有碍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二是农村居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面大量广。一方面是村庄规划滞后,缺乏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住宅建设失控。规划滞后,规划的引导作用与控制力度不够,不能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从而导致部分村民向村外扩张占用耕地建房。另一方面由于群众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大多数人在思想上依然认为宅基地是上一辈留下来的,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人少的户在村内有多处宅基闲置,人多的户反而无宅基建房,形成“有宅无人,有人无宅”的现象,造成“有人无宅”者不能使用村内废闲地和闲置宅基建房,而迫不得已外迁占用耕地。三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村民在沿路建厂、建房做小生意以增加家庭收入,这也是造成耕地被占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四是查处难。违法大案多存在一定的行政干预,国土部门有时很无奈。一般违法案件,违法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制止和查处不予理睬,投机躲避,拒收处罚文件等情况司空见惯,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国土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五是执行难。从进入执法程序到最后执行,法定时限最少在三个月以上,等执行期到,违法建设已成事实,况且法院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往往感到很棘手,即使受理了,也很

难执行到位。六是联合协调办案查处力度不够。从以上移送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违法案件数据及落实责任追究数据可以看出,不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不足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者的嚣张气焰。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二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是继续面向政府和领导宣传。让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国土资源动态情况和法规政策,引起领导重视,提高领导认识,转变领导思想观念,在招商引资用地方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依法用地观,实现由主导违法用地满足盲目扩张的发展冲动到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性转变。二是向用地单位和群众搞好法律宣传。采取送法规、讲案例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用地户以法律和政策为准则、以违法安全为镜鉴,自觉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合理用地。三是向群众搞好宣传。以墙标、广播电视、村喇叭、宣传彩页、宣传车等为载体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法规政策,让他们意识到违法用地的严重后果,增强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

(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土地执法是国土资源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经济健康发

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厉查处一批违法用地、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毁坏耕地案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执法办案原则,积极与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建立快捷、高效的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机制,通过强力执法,在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深入调查,转变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创一个新局面。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再迈一个新台阶。

睢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篇4

1、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和创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实施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落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政策;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开发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八)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综合管理外国专家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综合管理来本县工作的外国专家。

(十三)受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宣传、培训、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五)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内设科室核定情况:内设机构5个,即:办公室、人事人才管理股、工资股、社会保险股、就业培训股。内设科室职数8个,无科级非领导职数。

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核定情况:直属事业单位3个,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流动中心。直属事业单位职数13个,领导职数核定2名,无非领导职数。

3、人员编制

部门领导实配情况:实配领导3名,无超配;内设科室实配职数8名,无超配。直属事业单位实配职数11个,实配领导1名,无超配;无实配非领导。

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篇5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发改局主要职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能源发展和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县列明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负责全县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组织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县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与省能源局、市能源办的工作衔接,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县能源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申报安排相关项目资金;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省、市、县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县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县能源领导小组、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县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2.发改局xxx年年末在职职工61人,比上年新增1人,系本年新调进2人,调出1人;退休职工19人,与上年没有变化。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一是密切关注全国和省、市经济发展态势,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围绕稳增长、“双核双区”发展、土家族聚居区发展、川陕革命老区发展振兴发展等重点工作,深入分析我县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关于宣汉县土家族片区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宣汉县鼓励使用本地产品相关工作建议》、《关于助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五点建议》、《关于宣汉县鼓励使用本地产品相关工作建议》、《关于投融资能力有关情况的报告》等调查报告和工作建议。起草了《“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草稿)》。

二是项目投资工作推进卓有成效。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全县共谋划编制“十三五”重点项目409个,总投资2052.2亿元。其中xxx年-2017年计划开工项目253个,总投资1195亿元;2018年-2020年计划开工项目93个,总投资261.4亿元;储备探讨项目63个,总投资595.8亿元。组织编报了《四川省策划包装重点项目》,项目242个,总投资xxx亿元。四是项目资金争取实现突破。1-10月已争取项目资金14.63亿元,占全年计划数9亿元的162.56%,超额完成资金争取任务(其中:县发改局争取3.73亿元,占目标任务1.5亿元的248.67%)。我局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债券投资项目,今年分别争取到了第二批3个项目、专项债券建设资金1.18亿元,第三批3个项目、专项债券建设资金1.47亿元。目前,正在筹备第四、五批专项债券建设资金争取工作。五是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凸显亮点。我县今年已成功举行一次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开工重点项目7个,总投资额36亿元。第二次集中开工活动及全市第二次现场推进会正在积极筹备中。六是严格项目审批和监管。1-10月共受理办结了各类办件208件;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84个项目依法进行了招标或比选,节约资金4616万元。认真做好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对我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合并为65项。

三是认真做好能源规划发展和节能工作。一是农网改造取得显著成效。今年,共争取中央预算内和上级专项资金2.8亿元,共涉及57个行政村,使我县电力设施,特别是农村电网和供电质量得到极大的改善。二是天然气产业快速规范发展。园区天然气管道建设进展顺利,普宏公司实现对园区企业全面供气,中石油援建的柳池园区天然气管道工程已完成前期工作,即将开工建设。城镇民用天然气稳步发展,全年新增用户2000余户。长输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进入常态,全年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8处。三是切实做好节能工作。进一步完善节能措施,分解下达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监督检查。我县xxx年第二季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5.77%,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11.74%,已超额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四是物价稳控工作常抓不懈

五是扎实有效开展扶贫攻坚和对口帮扶工作

根据《中共达州市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省、市基础扶贫专项方案、县委第十二届四次党代会精神,我局编制了《宣汉县基础扶贫专项方案》和《宣汉县生态扶贫专项方案》。并会同县扶贫移民局,编制了《四川省达州市片区宣汉县(市、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十三五”规划建设项目》,助力全县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

六是严格“三公”经费和公务用车管理,经常性地对干部职工警示教育,对各股室、分局、中心的工作进行全面监察,以制度和机制防范各种风险发生,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廉洁自律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七是积极开展价格鉴证服务工作,截止目前,共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60 件,标的额62.39万元,行政案件2件,标的额83.93万元,为司法、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提供服务。八是坚持不懈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机关管理制度,不断增强职工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坚持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宣传活动,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党代会提案7件(主办件4件),认真办理书记、县长信箱等来信来访件37件,完成领导批示件110件,有序推进了全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县发改局xxx年年初预算收入729.94万元、支出729.94万元。

(二)收入支出执行情况

当年决算收入2990.75万元,主要增加的是人员工资,中央专项资金xxx年千亿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资金1800万元,支出3313.25万元,(其中:中央下达xxx年重点退更换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资金337.5万元、xxx年千亿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资金1750万元共计,20万元为省级预算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建设支出);基本支出717万元,其中中央专项项目xxx年项目基本实施完成,xxx年项目正在前期准备中,预计在xxx年完工。

1.收入支出与预算对比分析

收入预算数729.94万元,决算数2990.75万元,主要是增加了中央专项资金xxx年新增千亿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资金1800万元,公务员职级并轨增加工资等因素。

2.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收入结构中基本支出717万元,占当年总收入的24%,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95.85万元,占当年总支出的13%,项目收入占76%,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占60%。

3.重点经济分类支出执行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xxx年年小车保有量4台,其中三辆小车年限都已经达到10年以上,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有一辆甚至已经超过30万公里,老化现象严重,修理费居高。

(2)会议费支出情况:xxx年会议费支出11.5万元比xxx年会议费支出14.9万元减少3.4万元,减少22.8%。人均支出1878元。

(3)xxx年职工差旅费支出111.15万元,比上年增加25.34万元,增长29%,主要是从xxx年开始执行新的差旅费标准发生大的变化。

4.当年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基本支出严重不足特别是公用经费预算不足,项目支出占比重大。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年末资金结转17850000万元,主要是上级专项资金必须按照项目要求执行,前期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省发改委配发了一批节能监察专项设备。

(一)本部门(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决算报表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尽量做到真实完整的反映本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

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篇6

案件分析报告

(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

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脑外伤;

3、左侧第6肋骨骨折;

4、脾破裂;

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

6、面部皮肤裂伤;

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

1、建议继续治疗;

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

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案件分析报告

(二)最近,***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

(三)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篇7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一: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二: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三: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发改案件分析报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篇8

(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脑外伤;

3、左侧第6肋骨骨折;

4、脾破裂;

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

6、面部皮肤裂伤;

1、建议继续治疗;

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

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二)最近,***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