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8篇,供大家参考。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篇1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篇2
2014年渡头卫生院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小结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确保节能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以抓好节约水、电、汽车用油、汽车维修、办公耗材费用开支为工作重点,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节约意识,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现将我院公共节能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我院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和谐、小康、文明城市建设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全院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节约一度电、节省一张纸等点滴事做起,逐步形成了“人人节能、事事节能、处处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是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在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出节能宣传标语,在楼道开关、卫生间、水笼头等显著位置张贴节约提示性警示语等形式,大力宣传节能降耗,在医院形成了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强化了职工节能降耗意识。
二是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院长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医院和本科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科两级领导都带
头节能,为全院职工树立了勤俭节约的榜样。相关职能科室都能够按照全市公共 机构节能工作要求,加强医院水、电、车辆、招待、办公设施等各项管理,认真做好检查、督办和统计工作,医院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是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院长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本院节能的规划;研究制订节能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等。
四是建立健全节能统计制度。每月准确统计水、电、汽油等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定期向上级提交能耗数据。
五是加强对本院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医院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完善安全节约使用电管理制度、办公用品领取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车辆油料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全院医护人员的节约意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一)节约用电,人人有责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标准,除特殊用途外,办公区域的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2
离开前半小时关闭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定期对空调进行节能清洗,提高空调能效。
2、办公室、会议、诊室、病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防止“长明灯”现象。
3、优先采用环保、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和低能效的设施、设备。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办公室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节约用水,贵在点滴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路。
2、培养节水习惯,自来水龙头要随时用随时关,尽量减少自来水滴、漏现象,坚决杜绝“长流水”现象,在用水区域设置节约用水标识。
3、采取定时送热水措施,每天两次专人负责给全院职工和患者供应开水,较好的节约了水资源。
(三)节约使用办公耗材
进一步节省办公支出,合理制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办公设备采购,严格公务开支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公务支出。节约使用文印纸张、耗材,减少浪费;注重办公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减少维修支出;禁止用办公电话、电脑、复印机等办理私事,减少办公费用。
(四)公务车辆节能
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办法,提倡同一时间、同一方向用车科室拼车同乘,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加强对全院车辆燃料、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的检查,阻塞漏洞,严格控制公车私用。
一年来,医院节能减排工作在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此在下一年的工作中将努力做到以下四个“进一步”: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与动员力度,强化人人节约资源的意识、理念和习惯;二是进一步完善节能工作机制,推进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环节,抓住节水、节电、节油、节财关键;四是进一步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渡头卫生院
2014-7-8 4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篇3
一、节电管理制度
(一)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温度高于28度以上启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二)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三)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四)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耗电。
(五)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六)对水电管道、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应每月检修一次。
二、节水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们,杜绝跑冒滴漏。
(三)科学设置办公区(楼)绿化地和景观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河水浇灌。
(四)加强供水管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五)爱护给水和供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三、节约公务用车燃油管理制度
(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开展驾驶员节油培训,推广节油经验。
(四)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在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严禁公车私用。
四、节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的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二)循环使用办公用品。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和双面使用纸张,尽量减少使用圆珠笔或其它一次性签字笔。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三)推行电子政务。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制文件印制。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篇4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篇5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篇6
一、节电管理制度
(一)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温度高于28度以上启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二)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三)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四)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耗电。
(五)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六)对水电管道、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应每月检修一次。
二、节水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们,杜绝跑冒滴漏。
(三)科学设置办公区(楼)绿化地和景观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河水浇灌。
(四)加强供水管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五)爱护给水和供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三、节约公务用车燃油管理制度
(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开展驾驶员节油培训,推广节油经验。
(四)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在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严禁公车私用。
四、节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的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二)循环使用办公用品。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和双面使用纸张,尽量减少使用圆珠笔或其它一次性签字笔。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三)推行电子政务。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制文件印制。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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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篇8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