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做到项目快速确定、资金快速拨付、效益快速发挥。
2、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调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性。
二、项目扶持范围和内容
(一)扶持范围
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中有感恩思想脱贫意识强的农户。
(二)扶持条件
被扶持户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愿申请;
二是有明确的产业项目。
(三)组织实施
到户增收项目资金。首先由村两委、工作队运用“四议两公开”的办法确定被扶持的农户、项目和资金。项目实施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
三、项目申报、审批和备案
(一)项目申报:
1、建立项目库。村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于10月底前建成下年度项目库,同时将标准文本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镇扶贫办备案。
2、制定规划。根据镇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各村依据乡镇年度脱贫计划,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审核确定后,制订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规划,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二)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必须在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以贫困家庭为单位申报,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以户为单位逐户汇总,村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对依托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由提出申请的带贫企业或村编制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报批。项目所在行政村将审核盖章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上报备案。镇政府资金计划下达后,村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审批汇总表报镇扶贫办、财政所备案。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经镇政府审批后的项目,要实行规范统一的项目操作规定,先公示,后实施。
(二)项目监督。村建立由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的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三)项目公示。项目贫困户名单、项目内容、资金数量等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监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应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工程、物资等,应当按照政府釆购、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镇报县同意并备案。
五、项目验收和报账
(一)项目验收。到户增收项目资金实行村报账。扶贫项目完工决算后,由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镇政府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县扶贫办、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经镇扶贫办对相关凭据审查后,报镇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因特殊情况,需先期拨付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镇政府研究批准,同时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对于统建统管项目,镇财政所要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
对于补贴给贫困户的扶贫资金,要釆取“一卡通(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户,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资金报账。报账时要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以下凭证:
1、贫困户自建项目报账时需提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自建项目验收单、公告公示和项目验收现场照片等资料。
2、统建统管项目报账时需提供:(1)合作经营类: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帮带、参股分红等协议、贫困户到户增收资金拨付授权书、入股出资证明、镇扶贫办出具的贫困人口证明、公告公示和项目验收现场照片等资料。(2)发放生产资料类: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帮带、代养、代种等协议、贫困户到户增收资金拨付授权书、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采购手续、税务发票、物资发放明细清单、验收单。
(四)对截留、挪用、骗取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