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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2-12-14 16:25:07 来源:以智范文网

各分局、食品股、执法大队:

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市监办发〔2019〕94号)要求,县局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福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当前,违法生产经营、肆意夸大宣传已成为食品、保健食品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食用安全和合法权益。为严厉打击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市监办发〔2019〕94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

各分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全面、集中、彻底的整治。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明确整治重点和内容,组织专人检查,细化责任分工,认真开展本地区的集中整治,深挖、严查、重处一批典型案件,坚决防止出现视而不见、查而不深、禁而不绝的情况。要积极总结经验教训,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这一突出问题。

二、整治重点

以普通食品冒充药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以及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医药”“制药”“科技”“保健”“高新技术”等字样获得饮料、糖果制品、方便食品、代用茶、配制酒等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超市、保健食品专营店或直营店、美容养生馆、宾馆酒店会场等场所。

一是严查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是严查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是严查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超范围添加、超限量添加行为;
四是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三、

(一)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对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的行为,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规定,以及普通食品是否使用胶囊、口服液、颗粒剂等特定药品剂型或名称,误导消费者为保健食品或药品的,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品原料、超范围添加、超限量使用新食品原料行为,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有关要求,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是否有虚假宣传和功能声称、采用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是否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标示食用量和不宜食用人群要求。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发现问题的,做到“五个一律”:问题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
问题食品标签或包装、说明书一律没收并公开集中销毁;
问题食品一律停止经营,责令主动召回;
违法行为一律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发现食品中添加药品、非食品原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二)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

结合《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要求,严厉查处普通食品标注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虚假宣传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大对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以超市、保健食品专营店、美容养生馆为重点排查单位,重点检查经营资质、购货渠道,标签标识以及保健食品宣传材料是否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是否含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凡是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予以立案、限期整改;
二是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等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食品作虚假或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等;
三是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或者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及虚假宣传的行为等;
四是严厉查处传销和违规直销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未在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发现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请各分局8月24日和12月20日前将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总结和报表报至食品股,由食品股汇总上报。

附件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统计表

报送单位:报送日期:

整治情况

数量

食品生产企业数量1(家)


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家)

普通食品企业


保健食品企业


普通食品和保健

食品兼产的企业


其中发现问题生产企业(家)


查扣问题产品(公斤)


查扣问题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套)


责令下架召回产品(公斤)


责令整改(家)


立案(起)


责令停产停业(家)


罚没款(万元)


吊销许可证(家)


移送司法机关(家)


查处虚假广告(条)


注:1.食品生产企业数量是指辖区内生产保健食品、固体饮料、植物饮料、其他类饮料、压片糖果、凝胶糖果、方便食品、代用茶、配制酒的食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