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2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县城规划区范围:东至尧门河水库、东北至算子村(含)、北至前杨窑科村(含)、南至店子河村(不含)。
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要严格履行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程序,严禁未批先建。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生态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线”,集约节约化利用建设用地,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范围。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挖掘和吸纳特色文化,展现地域民居、生活特色,依托全域旅游、全业旅游、全民旅游,建设多业共融、开放互动的城乡集聚带。
(三)坚持统筹城乡原则。综合考虑我县地形条件和居民点分布特征,合理选择基础设施外延式和服务群体内聚式两种城乡建设模式。扩大城镇、景区、村组(社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半径,实现共建共享。
(四)坚持依法管控原则。不断规范、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加大规划管理宣传,强化群众规划和法制意识,向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和强化基层自建自管的新模式发展。
第二章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明确规划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
(一)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范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活动的业务指导、督查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负责对已经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的,组织城管局、住建局、审批局、石堡镇进行个人建房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出具处置意见。
(二)县行政审批局职责范围。负责统筹协调县城个人建房活动的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对县城规划区的个人建房的资料审核、方案初审;
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石堡镇进行前期现场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竣工验收工作;
协调自然资源局召开规委会办公室会议。落实案卷归档管理制度,严格案卷管理。
(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责范围。根据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出具的处置意见,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
对拟拆除的建筑,组织石堡镇等相关单位依法拆除。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县住建局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石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石堡镇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活动的日常监管及各类违章建筑及时制止或责令拆除,并向城市管理执法局及自然资源局报告;
组织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巡查,督导被许可人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实行踏勘、放线、竣工验收“三到场”。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个人建房用地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县城规划区内,需申请新占农用地进行建房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和土地报批程序,要充分体现“严管、限建、安全、美观”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审批。原则上在满足个人建房需求的基础上,不予批准附属建房。城区个人建房既要节约用地,又要考虑建筑密度,原则上不超过两层,不能出现“独院无院”的现象,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60%,特殊情况下(宅基地小、人口多)建筑密度不超过80%。
第六条严格控制个人住房建设标准,个人住房院落布局、建筑样式、色彩等必须符合该区域规划。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审定;
在主巷道的居民建房,要留足消防通道;
建筑的附属设施(挑檐、台阶、烟囱、下水管道)、安装的设备等均不得超占红线,侵占公共空间。个人建房行为应征求四邻及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尤其是采光、出行方面的意见;
个人建房毗邻主要路口、节点、主干道等位置的,构筑物后退距离应满足规划要求,一般不少于3m。其他情况可参照《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城区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省民居图集》,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以《省民居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编制图集。编制图集应当突出我县的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做到建筑风格式样、外立面、色彩等自然和谐、美观大方。
第八条对于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房屋的,应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房屋基础质量检测报告和加层的结构安全意见。凡是基础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拆除原有建筑新建。对于我县之前统一规划建设的居民点、单位统一规划自筹或自建住房,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增加建筑;
确因特殊情况,须出具危房危窑D级鉴定报告,重新申请建设,但不得超过原有建筑规模,保持建筑样式,色彩应与原有建筑一致。
第四章个人建房申请及报批
第九条个人申请建房须提交的资料(改扩建房):
(一)个人建房申请;
(二)不动产证明(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产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三)家庭户口本复印件(验看原件);
(四)个人建房申报表,需载明房屋建设尺寸、样式等经四邻签字并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鉴后,交由村(社区)、乡镇逐级审核,位于景区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须附景区管理部门意见;
(五)社区或村委会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六)建设图纸(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设计方案
选用《省民居图集》的,注明编号。
第十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报批程序:
报批流程:申请-公示-踏勘-报规委会办公室审查—批复结果公告—缴费办证—放线—验线—监管—验收。
(一)申请人到政务大厅或社区便民服务点申领建房审批表,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申请人备齐材料后,经村委会、社区审核后,在村委会或建房户周边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石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交政务大厅受理;
(四)政务大厅受理,核验无误后,出具受理单;
(五)县行政审批局组织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石堡镇进行前期现场踏勘,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出具现场踏勘意见,形成报告,作为审查依据。根据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纪要,做出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局通知建房户审批结果;
(六)申请人提前2个工作日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放线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住建局、审批局、石堡镇派工作人员与建房申请户及四邻现场验线,验线通过后,准予开工建设,社区加强监管;
(七)申请人房屋竣工后,提前2个工作日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验收,县行政审批局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石堡镇业务人员现场按照审批和验线要求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行政审批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集中对个人建房进行验收工作。验收结论作为办理不动产证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房: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移民(避灾)搬迁、传统村落保护等规划、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影响生态环境、文物保护、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二)位于高边坡、窄沟、地质灾害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权面积的;
(四)四邻有土地权属争议等影响规划审批的及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第五章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个人建房的,申请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3月5日起施行,2026年3月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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