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分子的贪污腐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形象,对党、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造成损害。为更深层次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与信任,党和政府必须积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更加有效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建设廉洁政治”目标。
一、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局限
相关研究表明,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建设情况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深度与广度。例如,近年来网络反腐呈现高速发展状态,我国公民之所以更愿意选择网络参与反腐的形式,主要因为我国当前反腐制度并不健全,制度供给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原因如下:(1)相关部门未真正认清反腐倡廉的主体,过分强调以权力来制约权力,忽视以权利来制约权力,未充分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予以足够重视。(2)我国在过去若干年虽然相继构建部分保障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但很多制度并未真正有效、切实落到实处。例如,以“重庆公众参与反腐”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发现重庆市并未制定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制度。这种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重庆市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二)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不畅
为真正切实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成效,应不断拓宽和开辟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途径,保障各途径有效畅通。不过,在现实中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并不丰富,相反呈现出单一状态。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途径主要是举报、上访或信访等。由于诸多现实方面的原因,我国在上述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方面仍需进一步进行疏通。例如,公民上访举报腐败现象及行为的时候,往往会被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再如,在对重庆部分群众进行访谈时有群众表示:“我曾经因为本村干部腐败问题曾多次向本地政府的反腐举报信箱进行过检举,但是多次发送的举报邮件均未得到有效回应。多次举报不成致使我对举报失去信心。”
(三)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阿尔蒙德(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在其编撰的《比较政治学》一书中,大体将政治文化几种不同文化圈中的社会成员分别称为参与者、顺从者及偏狭者。参与者既是政治文化高度发展的具体表现,也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者。当公民发展成为参与者的时候,无疑是对政府工作的有效支持,其有效参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在过去几千年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儒家政治思想无疑是政治文化的主线,儒家所始终提倡的三纲五常让臣民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最终造成我国的很多公民均不同程度上缺乏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党中央和国家政府始终提倡公务员应是人民的公仆,但是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长期腐蚀及影响,官僚主义思想和作风仍然在部分政府官员的身上存在,官为本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流于形式。很多公民仅对政府相关政策被动接受,对与自身利益缺乏密切相关的事物极少关注,对于参与反腐倡廉则更少。
(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不强
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效果并不理想,之所以产生此种情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普遍不强。虽然我国公民素质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得到很大程度提升,公民对参与反腐倡廉也普遍拥有较为强烈的意愿。但是,我国很多公民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公民对于反腐倡廉方面的方针政策不太了解,也不够熟悉。很多公民在遇到腐败现象的时候往往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揭发、举报相关腐败行为。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均不同程度上出现拆迁户、失地农民举报贪污腐败行为的弱参与行为。
(五)公众对腐败的危害认识仍不够
腐败对整个国家、社会及公民利益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受到利益的驱使。换言之,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即是为了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不过,假如公民对于腐败具体危害性的认识并不强,对于腐败对整个国家及自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并不了解。那么,公民很容易丧失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从具体的反腐倡廉实践来看,举报人一般举报的内容均是与自身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腐败行为,很少有人会举报那些与自身利益毫无相关的腐败行为。之所以会产生此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很多公民对于腐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例如,在对重庆市部分村民进行访谈时,有群众表示:“如果不是切实会危害到自身利益的腐败行为群众是不会进行举报的。在我们这里的农村,即使发现有村干部出现贪污腐败行为,因为担心得罪村干部,也很少有群众会举报村干部的腐败行为。”由此可见,目前很多公众对于腐败的危害认识仍不够。
二、促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对策
(一)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
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是一种时代趋势,公民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如果缺乏科学、合理、健全的制度有效加以引导,很容易造成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出现混乱,不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性。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进行制度化建设,必须做好如下几点:(1)对现有制度进行有效完善和落实,如信访制度、听证制度及质询制度等。(2)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具体制度。(3)不断对奖励制度和举报制度进行有效完善,特别是对举报人保护制度进行有效完成。对于反腐举报有功的举报者必须予以更高奖励,激发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对于诬告的事实必须要及时予以澄清,并对相关举报人予以严厉惩处。这样的制度建设不仅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打击恶意举报行为,可以让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呈现出更多的制度化特征。
(二)完善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渠道
在未来我国必须进一步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进行完善及拓宽,具体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进一步畅通公民的信息来源渠道,利于对腐败现象进行公民监督。知情权是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条件。如果相关部门的相关信息不透明、不公开,那么公民则很难对相关腐败行为实施监督。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尽快有效实行政务公开,将公共权力的运用透明的置于阳光之下,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让相关权力执行者很难滥用掌握的权力。(2)对举报网络进一步健全,拓宽信访举报的原有渠道。例如,专门设立信访机构,积极开通举报电话,打造群众举报网站,并保证上述公民参与渠道的畅通性,进而有效保证公民的举报及诉求可以得到更加及时、有效、合理解决。(3)让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得以提升和完善,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及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组织化程度。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参与反腐倡廉的力量很容易受到相关部门的忽视,而社会组织则有很大不同,它可以将公民个体的力量有效组织起来,形成巨大的合力,从而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出更大作用。
(三)增强公民意识且改变传统观念
现代公民精神的核心便是公民意识,与传统的臣民意识相比公民意识更具先进性。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体对自身政治地位及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它是在特定宪政体制下逐步形成的具有普遍代表意义的民众意识。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模式的影响下,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也在逐渐形成,在我国公民意识的形成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很多障碍,而臣民意识则是其最大障碍。在臣民意识的影响下,我国很多民众普遍缺乏主体意识。公民的主体意识缺乏在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的现代社会中,只会造成更多公民对腐败行为进行容忍,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怂恿腐败。我国要想真正有效引导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必须要有效彻底地将公民对腐败的漠视及容忍态度进行扭转。(1)有效清除臣民意识对我国公民的不良影响,对公民实施必要、系统的法制教育及公民教育,帮助我国公民逐步树立健康的公民意识。(2)不断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引导我国公民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正确认识,并学会采用相关手段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方能尽快有效帮助我国公民树立较为独立的政治人格,引导我国公民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反腐倡廉工作中。
(四)有效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能力
不断加强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热情进行有效引导,将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科学、有效且有步骤地提高广大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提升公民的反腐倡廉能力水平。要做到这一点具体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积极调动社会多方力量有效参与公民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我国公民对反腐倡廉工作中公民参与重要作用的认识。(2)加强对我国公民普及反腐倡廉相关知识,对相关反腐倡廉政策进行积极宣传,让公民的反腐倡廉意识不断得以培养和提升。(3)引导我国公民采用合法手段参与反腐倡廉,不断提升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及使命感。
(五)增强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
要想真正提高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必须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动力进行有效挖掘,从而大幅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为达到这一目标,具体可从如下几点入手:(1)对公民积极宣传腐败的具体危害,让每一个公民均充分认识到腐败与自身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当公民真正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方能有效提起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衍生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2)不断增强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信心。很多公民之所以不愿意参与反腐倡廉主要因为对参与反腐倡廉缺乏信心。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小小公民,没有更多的权力可以惩治腐败。这种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基于此种情况,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并积极宣传公民参与在反腐倡廉过程当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