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指导全县各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各乡镇、县政府各执法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工伤认定)等行为,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一)强化事前公开。要通过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要结合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积极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联系,于2020年5月30日前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工作,统一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县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合理确定检查重点,对诚信企业少检查或不检查,对问题多发企业要盯紧盯牢。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或国家部委颁发并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县行政审批局及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县政府网站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积极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全文公示率达到10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及时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编制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要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补充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三)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依托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各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的。为弥补法制审核人员不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要保持法制审核人员相对稳定,2020年6月30日前,各乡镇、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法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2020年6月底前,各乡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明确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三)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可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机关业务承办科室要对法制审核科室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各乡镇、县政府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一)加快推进执法信息化平台完善和运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上线运行工作,要按省要求连通政务外网,集成数字认证证书,完成与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物理接入工作。没有执法办案(处罚)系统的,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办案。
(二)推进信息共享。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权责清单、执法办案、监督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按要求完整及时的录入执法信息。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试点领导小组调整为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执行副组长,县政法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政法工委、县委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乡(镇)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等工作。2020年6底前,各乡镇、县政府各执法部门要制定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各乡镇、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同上级主管部门对接联系,要加强对本系统执法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系统规范和标准统一,并率先推行、以上带下,确保“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实施。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乡镇、县政府各执法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新修订的《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修改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三)加强队伍管理。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对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培训。经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加强督察问责。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推行“三项制度”统筹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评议,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的主要内容,纳入年底依法行政考核。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网上巡查,抽查执法公示落实情况;
每半年开展一次案卷抽查,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