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基本原则。一直以来,我院对调研信息工作就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审判工作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2014年3曰31日,省高院下发《关于加强全省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后,我院对调查研究工作就更加予以重视。在基层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方法,不闭门造车、深入实际,突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应用性、科学性。
2、人员配备。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我院尚未成立专门负责调研工作的研究室。所从事的工作隶属今年成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由于工作缘由,也没有配备专职调研人员,但有一名审判人员在兼顾其他工作的同时,侧重于审判调研工作。审管办的负责人为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3、调研成果。从审管办的成立到现在,审判管理工作已取得长足的发展,今年在前几年调研工作的成果的基础上,在院领导的直接重视的情况下,调研工作又有新的突破。从省高院苏高发[2014]119号通知下发截至今年十一月底,我院干警撰文各类调研305篇,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刊登论文5篇,省级报纸刊物上刊登论文47篇(其中有四篇论文分获江苏省第四届学术论文研讨会特等奖、一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市级报纸刊物上刊登论文60篇。同时,我院在为省院第十七届学术论文和案例的编报工作,以及审判管理工作研讨会上,我院积极组织和引导全院干警投笔参与,取得了一定成效。调研工作已经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调研工作的好坏已经成为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的硬性杠杠。在这种情形下,全院干警形成个个动手,争创调研新高的良好形势。
二、调研转化成果
近年来,我院司法调研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涌现出了一些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和优秀的调研人才。早两年,我院在不突破《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出台了《刑事审判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找出量刑基准,细化量刑格次,明确法定从重、从轻比率,确定适用缓刑的限制标准,细化财产刑处罚和适用范围。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受到了法院系统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而且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随后,全国各地一百多家法院来人来函,到我院学习交流,在民事审判方面,去年,我院又就民事审判常见的婚约返还彩礼、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几种类型案件的裁判,提出了规范性裁判意见,并运用于审判工作实践,既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与此同时,还出台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简易程序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规范》、《简易程序庭审提纲》等工作流程规范;
行政审判方面,我院率先引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办法》;
执行工作方面,我院推出了《执行工作流程管理相关规定》、《关于代管款管理暂行规定》、《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操作规程》、《执行案件听证程序规范》、《执行案件中止管理规范》、《执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工作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执行工作信访接待规范》、《制裁性强制执行措施实施规范》、《中止恢复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管理规定》等十多项制度;
在审监工作方面,出台了《申诉、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办法》;
在立案信访工作方面,我院制定了《立案大厅信访接待管理规范》,《立案信访人员行为规范》,《接待窗口礼貌用语规定》、《诉讼费收取实施细则》。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面前,我院应用审判研究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提高和完善的地方。比如,研究成果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研究成果与审判实践的结合有待进一步加强;
院各部门参与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的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我们要继续高度重视这些存在的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把我院的审判研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建议
我们越来越觉得调研工作对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但鉴于基层法院的特点和局限性,我们觉得在今后的调研工作中,有必要提高调研经费,增加调研资料的开支,加强调研工作人员力量的配备,并有组织有目的的针对相关人员开展相应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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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近年来,资源法院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积极构建民事诉讼调解运行的新机制,取得了上诉率、申诉率低和上访缠诉率持续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的有机统一。但在实际工作中亦发现不少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成为摆正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对资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审结案件的调查发现,当前民商事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有的问题出在法院自身,有的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问题,有的则属于法律问题。
一、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分数,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这在客观上制约了调解率的提高。同样为了提高结案率,往往造成年底突击结案,由于时间短,一般不愿过多调解,也会造成调解率的下降。
2、调审主体合一,调解对人员、时间的需求与人员少、办案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根据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一方面调解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事审判法官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大多时间用于开庭审理。对于事实较清案件,判决远比调解节约时间,因而造成了部分可调解案件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采取了判决的方式。
3、对诉讼调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法官仅把调解当做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对案件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不愿花时间去做调解工作,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
有的法官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调解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滋生了惰性;
有的法官认识不到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判决结案”为荣,认为优秀的判决可以体现自己的法律水平及庭审能力。
4、对调解工作程序的规范不够完善,没有一套较为系统的调解工作规程。法官在调解方面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定的监督。有的案件调解需要花费很大的功夫,需要反反复复做工作,有的法官宁可判决结案,不愿意多花时间调解。例如,同样同类的案件,有的法官调解结案,有的则是判决结案。有的以拖压调、强行调解甚至“以判压调”,迫使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
解释宣传法律不够透彻,或故意曲解法律,哄骗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主持调解行为不规范,引起当事人反感而不愿接受调解;
调解书制作不够规范,主文表述不够严谨。
5、缺乏调解方法和技巧。有的法官对调解工作存在畏难思想,不愿做也不想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有的满足于“和稀泥”式的调解方法,缺乏对调解技能和调解艺术的总体把握;
有的法官在高强度的任务压力和快节奏的审判流程下,找不到头绪,调解效率低下,有的案子甚至久调不决;
一些年轻法官,学历高但社会经验不足,调解能力相对较低。
6、调解工作的规律与现行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及管理模式之间存在磨擦。当前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立审分离,统一送达、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主审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和把握调解时机的空间有限,调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特点和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
强调调解工作在审判法庭进行,导致调解缺乏必要的气氛和沟通。
7、调解程序的简约化与调解书制作方式的复杂化不相适应。我国的诉讼调解,从程序设计上就有便捷、简约的特点,特别是《调解规定》的出台,从调解的时段、调解的期限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起草完毕后,要经过庭室负责人签发,方可交付打印、再加盖法院印章,才可交付送达。因此,无法做到就地调解,就地送达,当庭调解,当庭送达。调解书制作方式的慢节奏,与调解程序简约化的目的是不相适应的。
(二)、当事人和代理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恶意调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隐瞒事实,到法院走程序,欺骗审判人员,得到合法的调解书,以此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集体、国家的利益;
一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让步,对方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在执行阶段却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有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处分他人财产;
一些当事人将调解作为缓兵之计,进行资产转移。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当前社会诚信度不高,一些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达成调解后并不自动履行,一些案件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导致人们对于诉讼调解的信赖度下降。
3、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造成调解工作客观上无法开展。当前人员流动性大,被告难找,送达难、被告到庭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以我院为例,每年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约占8%左右,此类案件的存在,使调解工作无法有效展开,影响了调解率;
部分当事人虽然送达,但对诉讼消极应付,拒不到庭,案件缺席审理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被告到庭率低造成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部分案件当事人因自身需要不要调解书而要求法院判决。如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有的车辆因入了保险,而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必须使用法院的判决书,造成当事人即使协商同意,也只能使用判决的形式结案。
5、婚姻案件越来越多。审判实践表明,婚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在各种类型案件中,调解难度最大,调解率最低,婚姻案件的增多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调解结案率。
此外,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致使调解难度增大;
当事人权力意识增强,不愿让步调解;
部分案件律师“架讼”,致使调解难度增大;
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或者认为基层法院司法水平不高而不愿接受调解,希望判决后上诉获得二审法院的看法等原因,亦使调解难度加大。
(三)、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施行中遇到的问题
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扩大了诉讼调解的框架,拓宽了诉讼调解的通道,简化并进一步规范了诉讼调解的程序,提高了诉讼调解的合法有效性。但在适用过程中,尚存在如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法院还未能充分运用该规定中的方法和措施,如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手段运用不够广泛,缺乏必要的实践。二是协助调解力量难以真正到位。主要问题是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一定联系的组织和个人较难邀请到,即使邀请到了,如果调解不成功,相关人员的差旅补助等费用当事人也不愿承担。三是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如答辩前调解在调解期限届满后经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其操作性有待斟酌,是否要制作笔录并明确告知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调解期限是否需要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又如调解协议担保人的地位列明问题,当事人对诉讼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的承担比例是否有一定的原则可循问题,等等。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也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和调解效果。如规定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样,一旦进入了调解程序,当事人要求和解的,因不影响其办案期限,法官就不再积极促成和解,使得个案的办案期限相对变长,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改进法院立案工作的对策建议
1、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在调解工作中公正廉洁,充分了解案情,分清是非,发挥法官个人智慧,找准当事人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兼顾调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运用好各种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增进人们之间的团结和睦,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树立“大调解”理念,实行“三调联动”,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好非诉讼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延伸调解工作的服务职能,使调解工作不仅成为有效的解纷机制,还要成为各类纠纷的预防机制。同时,确立调解违约制度,提高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率。针对在权利人作出权利让步后义务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倡导在调解书中约定如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做法,建立调解违约制度。
3、积极开展巡回就地办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就地办案,到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去了解案情,调处纠纷。只有深入其境,才能充分了解案情,了解纠纷的起因,只有深入群众,才能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当事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获取和利用这些信息,对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4、加大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力度,减轻庭审和裁判的压力。加强诉前调解工作,使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及时消除社会对立面,减轻社会压力。强化庭前调解,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实行繁简分流、调判分流,减轻法院开庭审理和裁判的负担,提高办案效率。
5、实行“调审分离”,法官职能分工进一步具体化。调解主持人与判决主审人的合二为一,承办案件法官的双重身份是形成“强制调解”的主要原因,法官在判决前频繁接触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的接纳态度,在可能通过法官的情感因素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这一直是法院调解受人指责的症结所在。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参照国外先进做法,根据法官职能把法官分为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准备法官负责开庭审理前的送达、调查、保全、收集证据、调解等事项,不再拥有审判权;
庭审法官则负责案件的审理,不再参与调解。
6、加强法院与律师界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在调解的过程中,对于有律师的当事人,要引导代理律师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共同促进案件调解,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建立调解法律监督体系。调解制度亦不能脱离监督,以防失去公正。第一,要设立利用调解规避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撤销原则。第二,要设立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调解的制裁原则。第三,要设立对当事人恶意调解、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的制裁。从而促进法院调解的公正、文明、高效。
8、进一步落实调解规范,切实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针,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现象的发生。加强调解监督,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从程序、实体等方面仔细评查;
认真开展结案后回访工作。对发现涉嫌违法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查,对查出问题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同时,法院审判工作应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让工作进一步公开化。
9、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方式,为诉讼调解松绑、提速。上世纪八十年代时的调解书样式打印出填充式样本,并事先盖上法院印章。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办案人员当即在填充式的调解书打印件上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简要案件事实,再填上调解结果,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写明达成调解的时间,即可当场送达给当事人,既简便又快速。因此,调解书的制作在不影响办案效率的前提下,当然以全文打印为佳,但如外出就地办案,或下乡巡回办案,则以选择填充式为宜。
法院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党组、院支部在县委、县人大、机关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监督和指导下,学习上身先士率、带头提高;
工作上以身作则,带头苦干;
廉政上率先垂范、带头秉公执法;
待遇上不搞特殊,带头艰苦奋斗;
作风上不主观臆断、带头发扬民
主。事事紧紧围绕法院的各项工作大局、求实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深化和探索支部生活的新路子、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干警队伍立下了汗马功劳,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赞扬。
一、机构名称及党员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共××县人民法院党组。
中共××县人民法院支部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党组现由三人组成,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均为男性,年龄最大49岁,最小的41岁,三人均为法律大专学历。
茂县法院支部现有党员33人,其中退休人员11人。在职干警33人,党员干警22人,占干警总数的67。其中本科3人,专科17人,中专(高中)2人;
26至30岁3人,31至35岁1人,36至45岁12人,46至50岁4人,50岁以上2人。
二、抓教育、不忘宗旨、把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首位。
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上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也有所抬头,不断冲击和侵蚀法官队伍。因此,当前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党组、支部一班人充分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审判工(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作的前提和保障,不能有丝毫削弱,应当加强。只有搞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担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使命。没有过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审判任务,肩负起神圣的使命;
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不正之风冲击和侵蚀下一些干警就可能丧失职业道德,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为此,党建工作紧紧抓住思想政治工作这根“生命线”不放。近几年,县人民法院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院里在年初安排全年工作的一号文件中,对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作出规定,并制定与之配套的文件,使这项工作全年有安排、阶段有部署,做到常抓不懈。其次是院党组书记亲自挂帅抓此项工作,其他院领导在着重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互相配合、协同抓好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政治部设人专门抓。注重克服以往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那种空洞的政治说教,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了层层抓、层层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三、抓学习、提高素质、紧密结合审判工作特点搞好支部工作
法院党组、支部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及时组织干警学习有关文件和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坚持每周五的政治学习制度,规定学习时间概不安排其他工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常开展“百题党的知识问答”竞赛活动,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将干警带出去过组织生活的作法,把学习教育活动寓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既丰富了干警的精神生活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情操,更达到了相互沟通、加深了解、促进工作的目的。结合年轻人的特点,开展谈心活动把政治学习教育与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党组成员、支委们不但根据干警的思想实际,与一般干警、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个别交心谈心,而且提倡干警上下之间、相互之间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不断沟通思想、融洽相互间关系。干警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为此,向党组织递交申请的人不断增多,党员队伍不断壮大。特别是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支部工作的作法效果良好。院支部坚持对干警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为内容的“三职”教育,制定了“三职”教育的具体内容。职业道德要求做到六个一样,即接待要热心不冷漠,地位高低一个样;
听诉要专心、不烦燥,对生人熟人一个样;
教育疏导要耐心、不厌烦,来谈次数多少一个样;
调查要细心、不草率,案件影响大小一个样;
调解要诚心、不敷衍,当事人态度好坏一个样;
处理要公正、不徇私情、对远近新疏一个样。职业纪律要坚持贯彻《人民法院干警十不准》和公安部五条禁令。职业责任着重强调办案要及时、调查要全面、案情要真实、方法要灵活、处理要正确。“三职”教育有效地规范了广大干警的职业行为,改进了审判作风。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四、抓廉政、拒腐防变、提高司法机关的崇高声誉。
茂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抓拒腐防变、教育干警过好“金钱关”。当前社会上拜金主义抬头,加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良倾向的侵蚀,曾使个别干警思想产生波动
。为此,党建工作始终把干警的廉洁执法教育作为政治思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教育干警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上金钱意识很浓的情况下,保持清醒头脑,在执法中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拒腐不沾、决不拿法律当商品作交易。利用全省、全国政治系统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干警时刻绷紧廉洁执法这根弦。其次抓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过好“权力关”。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革命传统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来抓、教育干警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杜绝权钱交易。引导干警摆正两个关系:一是摆正审判工作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对法官的信任。人民法官只有忠于职守,为人民用好审判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没有以权谋私,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特权。二是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教育干警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秉公执法,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其三抓党纪、政纪、法纪教育,过好“人情关”。教育干警讲法律不讲面子、讲原则不讲人情,要求干警处理案件公正第一、绝不准拿法律与人情作交易、顶住说情风、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由于工作细致、措施得力、方法适当、全院干警秉公执法、廉洁办案蔚然成风。
五、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县法院党建工作十分注意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党内民主、建立和健全党员目标管理、支部工作目标、党内外监督机制,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等活动。全院现有的22名在职党员都能长年保持旺盛的革命干劲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处处起先锋模范作用。支委们更是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一边抓本职工作,一边抓支部工作,真正做到了两不误。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院党组、院支委和其他党员同志的带动下,全院上下你追我赶、讲团结、比奉献,加班加点拼命干,节假日、星期天加班工作是常事,超负荷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县法院党建工作由于工作对路,全院干警思想稳定、情绪高昂,全院上下呈现出风气正、干劲足、蒸蒸日上的局面
**法院委托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调研报告
2014年以来,**法院认真研究**县社会矛盾纠纷显现出的特点,本着服务于民、服务于稳定的思路,经过深入调研,打破观念上的禁锢,从工作实践出发,不断丰富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内容,实现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互补和协调发展,与县司法局就委托调解工作达成了共识,率先在全区
大胆尝试开展委托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委托调解提出的理念动因
委托调解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有力武器,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在当事人双方即将或者已经对簿公堂的情况下,创造性地通过人民调解和风细雨的工作化解纠纷。
以促进和谐为动因。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旧有矛盾不断积累、新生矛盾不断出现、各种利益诉求层出不穷,并以案件的方式进入法院,法院单一化的诉讼手段已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如何依托社会资源,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缓解诉讼压力为动因。近年来,**县法院的收案数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1998年**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987件,2014年1至10月受理各类案件3976件,较2014年同期上升29.4%,是10年前的2倍,而全院的在编人数却比10年前少2人。2014年至2014年,**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结案都在100件以上。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如何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诉讼压力,已成为**法院改革的重要课题。
以创新调解理念为动因。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说明法律手段愈来愈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诉讼愈来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但这些手段和途径所对应的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揽解决所有的矛盾纠纷。如何平抑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关系、维护和谐稳定,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挥人民调解植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委托调解的基本模式、框架
以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大调解网络为载体,以良性互动为保障,构建全方位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5个乡镇、1个街道、6个社区、12个清真寺调委会参与的覆盖全县的县乡村三级民事纠纷调解网络。
形成委托调解组织网络。**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9个,其中乡镇级调委会5个,南梁台子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级调委会61个,社区调委会6个,企业调委会34个,清真寺调委会12个。这些调委会均隶属于**县司法局,2014年3月,**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诉民事纠纷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委托调解的范围、程序,以民一庭和基层法庭为基干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案件,在5个乡镇设立了委托调解示范点,聘请10名人民陪审员、120名乡村干部、15名宗教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通过诉前诉中委托的方法初步形成了以法院各庭为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为骨干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委托调解网络。2014年8月份,在学习上海松江区法院经验后,对委托调解又进行了完善,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驻法院”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收费渠道、标准等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拓展委托调解工作范围。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委托调解范围,在纠纷的主体上,**法院不仅将公民与公民之间传统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将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对外委托,在纠纷类型上,不仅将婚姻、家庭、相邻、债务等多发、常见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尝试将一般侵权和轻微刑事伤害等案件对外委托。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点,人民调解员兼任信息员,在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基层法庭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参加乡镇组织的综治工作会议,利用这样一些平台,人民调解员和综治成员单位通报近期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和综治工作,基层法庭向他们反馈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使他们随时掌握这方面的动态,实现信息传递互联互通,对个别影响较大、积怨又深的矛盾,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法及调解方案,邀请相关部门、宗教人士或当地有威望的人士参加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始终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主动权。
促使各方优势互补。针对调解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不足、调解手段单一的问
题,**法院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由法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引导,如为其配备法庭专用工具书、讲解实体法和程序法、讲解针对不同案件及当事人应适用的不同调解方法,讲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集中旁听案件审理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素质能力。人民调解员熟悉乡俗民情、贴近百姓、容易沟通、善做工作等特点,也不断影响着法官,潜移
默化地成为法官增强亲民为民意识的不竭雨露。
创新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在法院设立“司法局驻法院调解室”。法院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配备书记员一名。办理立案庭委托调解的案件,由法院对驻法院调解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向司法局反馈专职调解员的工作情况。
二是对委托调解“以案定补”。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和好的案件和即时清结的案件,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办案包干差旅费,同时要求其不得再向双方当事人收费,为委托调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经费保障,激发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三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对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结案报告和调解协议书报送法院备案,一方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经审查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规范委托调解流程。一是当事人来法院起诉的,对符合委托调解的案件,立案前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15天,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对已立案但符合委托调解条件的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15天内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认效力或撤诉;
调解不成的,及时回转案件材料,由法官依法审判。三是法院审判庭、执行庭在诉讼调解案件和执行和解中,可邀请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协助。
三、委托调解取得的效果
委托调解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群众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解决途径,实现了三赢,即: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实现了当事人解决小额债务、简单民事纠纷的零成本。
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法院的委托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有益尝试,通过对委托调解的广泛实践,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宗教人士等各种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形成规模优势,共同服务于纠纷的处理和矛盾的化解,推动了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进程。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共委托调解案件313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8%。调解成功251件,成功率达79.8%。其中,驻法院调解室工作以来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即调解成功38件,成功率达74.5%。
促进了整体司法效益的提升。通过诉前源头预防、中间环节疏导,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审判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了最大的功效,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理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提升质量和效率。2014年1至10月,**法院审判案件结案率达到80.5%,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执行案件结案率为66.3%,同比持平,服判息诉率为93.65%,调解率为73.1%,同比分别上升了3.5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上诉率为6.35%,发回、改判率为12.87%,同比分别下降了1.8个百分点和2.1个百分点,信访案件较去年少6件。
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托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则多是由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委员兼任,虽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但毕竟文化程度不高,特别是法律知识欠缺,调解的纠纷大多仅限于邻里吵架之类的琐事。同时,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许多纠纷调解后却因当事人反悔而宣告无效,加之经费难以保障、调解人员积极性不高等种种因素,使人民调解的影响力越来越低,人民调解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群众发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成为首选,人民法院从最后一道防线成了前沿阵地,而人民调解正逐渐失去优势,被人淡忘。委托调解实践证明,只要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的便捷和优势,讲明接受委托调解的益处,80%以上的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这种方式,人民调解组织通
过办理大量的委托案件,影响力就能不断扩大和加深。
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首先,以委托调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突破诉讼程序的一些“禁区”,省去了某些案件中的鉴定、评估等环节,又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对“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节省了当事人诉讼中鉴定、评估等费用。其次,法院立案前委托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即使当事人申请确认协议书法律效力,受理费在200元以内的仍实行免交,实现了小额债务、简单民事纠纷的零成本。第三,即使受理费在200元以上,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也会按规定减半收取。初步测算,**县法院委托调解成功251件案件就为当事人节省了律师费、误工费、车费等诉讼开支34万余元,有143件案件实现了零收费,68件案件减半收费,共计免收诉讼费24500元,少收诉讼费44100元。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以委托调解为主的联动机制,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多方协作、创新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法院在完善委托调解工作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委托调解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庭室担心把容易调解的案件都委托出去会影响本庭调撤指标的完成,剩余下来的案件都是关系复杂、对抗激烈的案件,会影响办案效率,没有轻装上阵、办大案、疑难案件的勇气和心理准备。因此,有些庭室开展的较好,个别庭室开展的不尽如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队伍整体不稳定,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员多数都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每一次的村级换届选举都会引起村级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据统计,变换率约在60%左右,一些调解骨干因此而离开人民调解队伍。新增补人员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也参差不齐,依法调解、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不高。
三是当事人对委托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认识不足,担心一方反悔后调委会的调解协议无法履行,仍偏向于用诉讼手段处理纠纷。
四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工作时间不能保证,人民调解员主要由村级人民调解员组成,大多身兼数职,经常忙于村社事务,不能充分保证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的时间。
五是尚未尝试设立调解员名册,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扩大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自主选择权,增强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以委托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五、今后委托调解工作的思路
今后**县法院要加强领导,积极发挥委托调解的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功能,加大对委托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委托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
要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委托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调整和完善已有模式及举措。在此基础上,将委托调解工作纳入全院重点工作任务,并将其确定为年终目标考核的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约束,奖惩激发,切实强化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及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意识。
要加强指导,促进委托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对调解员高标准严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审理旁听、专题讲座、案卷评析、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对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工作实务培训。以争当“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为载体,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争创一流,激发调解员的自豪感、责任感,不提升人民调解员自身的形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形象。
要强化宣传,倡导多渠道解决纠纷。通过在电视台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专题报道、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各乡、镇(街)、村公告人民调解员的名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等公开,向社会进一步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的公众知晓度,引导广大群众选择最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接受委托调解,营造委托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要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多方联动,密切合作,积极利用有限司法资源发挥最大效用。继续将诉讼风险评估、繁简分流、案件速裁、法官助理与委托调解有效地结合起来,“五法”并举,缓解案件上升势头,减轻诉讼压力。
委托调解体现了人民法院便民利民、化解纷争的基本职能,是**法院落实“四个在心中”的具体实践,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后**法院将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匡正规则,以致不断走向完善。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近年来,资源法院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积极构建民事诉讼调解运行的新机制,取得了上诉率、申诉率低和上访缠诉率持续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
社会效果、政治的有机统一。但在实际工作中亦发现不少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成为摆正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对资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审结案件的调查发现,当前民商事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有的问题出在法院自身,有的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问题,有的则属于法律问题。
一、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分数,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这在客观上制约了调解率的提高。同样为了提高结案率,往往造成年底突击结案,由于时间短,一般不愿过多调解,也会造成调解率的下降。
2、调审主体合一,调解对人员、时间的需求与人员少、办案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根据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一方面调解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事审判法官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大多时间用于开庭审理。对于事实较清案件,判决远比调解节约时间,因而造成了部分可调解案件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采取了判决的方式。
3、对诉讼调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法官仅把调解当做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对案件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不愿花时间去做调解工作,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
有的法官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调解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滋生了惰性;
有的法官认识不到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判决结案”为荣,认为优秀的判决可以体现自己的法律水平及庭审能力。
4、对调解工作程序的规范不够完善,没有一套较为系统的调解工作规程。法官在调解方面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定的监督。有的案件调解需要花费很大的功夫,需要反反复复做工作,有的法官宁可判决结案,不愿意多花时间调解。例如,同样同类的案件,有的法官调解结案,有的则是判决结案。有的以拖压调、强行调解甚至“以判压调”,迫使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
解释宣传法律不够透彻,或故意曲解法律,哄骗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主持调解行为不规范,引起当事人反感而不愿接受调解;
调解书制作不够规范,主文表述不够严谨。
5、缺乏调解方法和技巧。有的法官对调解工作存在畏难思想,不愿做也不想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有的满足于“和稀泥”式的调解方法,缺乏对调解技能和调解艺术的总体把握;
有的法官在高强度的任务压力和快节奏的审判流程下,找不到头绪,调解效率低下,有的案子甚至久调不决;
一些年轻法官,学历高但社会经验不足,调解能力相对较低。
6、调解工作的规律与现行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及管理模式之间存在磨擦。当前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立审分离,统一送达、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主审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和把握调解时机的空间有限,调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特点和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
强调调解工作在审判法庭进行,导致调解缺乏必要的气氛和沟通。
7、调解程序的简约化与调解书制作方式的复杂化不相适应。我国的诉讼调解,从程序设计上就有便捷、简约的特点,特别是《调解规定》的出台,从调解的时段、调解的期限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起草完毕后,要经过庭室负责人签发,方可交付打印、再加盖法院印章,才可交付送达。因此,无法做到就地调解,就地送达,当庭调解,当庭送达。调解书制作方式的慢节奏,与调解程序简约化的目的是不相适应的。
(二)、当事人和代理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恶意调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隐瞒事实,到法院走程序,欺骗审判人员,得到合法的调解书,以此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集体、国家的利益;
一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让步,对方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在执行阶段却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有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处分他人财产;
一些当事人将调解作为缓兵之计,进行资产转移。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当前社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