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和民政工作“三聚焦三基本”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县关于全面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目标任务,制定全县开展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兜底保障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民政部门决战脱贫攻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的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未脱贫村和未脱贫人口为重点,实行挂牌督战,精细精准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聚焦基本民生保障,统筹运用综合性保障措施,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坚守脱贫攻坚最后防线。全面落实兜底保障各项任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不漏一户一人”。
二、重点任务
(一)定期开展重点对象比对排查。加强与扶贫、医保、残联及有关部门的信息联动,重点突出未脱贫人口、低收入群体、收入不稳定、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因病、因残、因学刚性支出较大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加大排查和信息比对力度,准确掌握基本情况。县民政局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数据比对,将比对结果反馈各乡镇调查核实;各乡镇要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对重点对象家庭逐一摸排核查,进行个案分析、梳理汇总,形成兜底保障重点对象台账,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实施对账销号制度,救助一户销号一户,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二)切实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①继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促使兜底对象稳定脱贫。②对2019年底已经识别退出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单人户”保障对象,除家庭人口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外,原则上本年度内不作调整。③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按规定程序及时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点做好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工作,脱贫攻坚期内原则上对其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规定实行动态管理。④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基本生活。
(三)有效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①严格按照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②坚持落实定期走访探视制度,及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状况和实际困难,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③统筹使用农村特困人员照料补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三个一”(每周搞一次卫生、每半月洗一次衣服和床褥被套、每月理一次发)服务,着力改善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状况,切实解决视觉贫困问题。④全面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摸排工作,建立数据台账,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敬老院护理型床位的设置和改造,提高敬老院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⑤鼓励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四)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返贫人口以及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等造成家庭支出大,基本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规定给予临时教助,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团人口等困难群众,采取“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办法,按照不低于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程序审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和低保政策有效衔接,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五)巩固提升兜底保障成果。建立健全返贫和新增致贫预警机制,全面监测脱贫不稳定人员和低保边缘群体,加强动态监管,对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给予相应救助。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参与扶贫项目必须的就业成本,在计算低保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继续落实农村低保渐退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剔除低保金后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以及患有医保部门确认的长期慢性病患者的,给予2年渐退期。
(六)精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与残联信息比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中的持证残疾人及时落实“两项补贴”。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工作,加强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等制度间的衔接,按月开展动态管理,做到精准识别、应补尽补、应退即退,县乡两级做好档案规范管理。
(七)全力做好重点乡村兜底保障。落实“三个新增”指示要求,在政策制定、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上继续加大对深度贫困乡和深度贫困村的倾斜支持力度。以未脱贫村为重点,建立蹲点包抓机制,开展挂牌督战行动,助推深度贫困乡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县民政局班子成员联系未脱贫村,全力推动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
(八)深化民政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建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三年行动,重点整治农村低保中的腐败、作风和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全面排查解决兜底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不断提升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落实专项治理,严防“漏发”“不按标准发”等问题发生。深化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国家扶贫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坚决扛起整改主体责任,确保存在问题、薄弱环节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2月)。成立县兜底保障专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攻坚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要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报县兜底保障专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全面攻坚阶段(2020年3月-9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照专项攻坚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各类重点对象逐一核查,对8项重点任务逐一落实,履行好兜底保障主体责任。对在“六查三讲一提升”百日行动中摸排出的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对象,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全面摸清情况。县民政局指导乡镇、村(居)对数据比对发现的重点对象开展逐户摸排,建立任务台账。对纳入任务台账的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帮扶政策。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全部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10月-12月)。进一步固强补弱、查漏补缺,深入开展兜底保障专项攻坚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及时解决新出现的个案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央、省、市、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将开展兜底保障专项攻坚行动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底线性任务,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建立任务清单和挂牌督战清单,全面动员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兜底保障专项攻坚行动宣传,及时跟进行动实施效果,进一步发掘、总结和提炼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自媒体、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兜底保障政策知晓率,激发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发扬中华民族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要采取集中培训、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形式,提升各级干部、经办人员政策执行力和工作质量.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兜底保障专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核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对兜底保障专项攻坚行动情况全程跟进,全面检查。对2019年以来各类巡视、考核、督查、审计、暗访、信访等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持续加大督查力度,防止问题反复、反弹;对需要长期坚持的,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常抓不懈、巩固提升;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四)加强责任追究。对工作推进不积极、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督办、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整改落实。